1.险公司资金运用,废止原来的各类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上限的规定。原规定为日本本国公司30%、外币资产30%、不动产等20%。 2.财险公司(含外资财险公司)共同行为(指航空险、原子能险、车险、地震险及其他险公司进行险费率协定、条款协定、勘查协定等)。初次申请时,申请书条款删除代表方住址项情况下,当合法的共同行为发生时,涉及代表方地址变无须申报。 3.对外资险企业的准备金运用比率的限定废止。同时,对寿险营销人员相关限制的不适用场合修正案中资金运用比率限制的规定废止,同时金融厅对资产等的相关旧规定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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