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办法相比,将要实施的新办法大篇幅增加了流动人口应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参加社会险,享受相应的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障政策等。 流动人口还享有在居住地申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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